【案情简介】
李先生有辆营运货车,前段时间保险到期后,看到某运输公司宣传可以统筹社会上多辆与自己类似的货车,一起办理保险费用更低,于是李先生通过该运输公司办理了车辆统筹保险。发生车辆事故后,该运输公司仅支付了少量的赔偿,李先生电话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反映车辆未在公司投保,无法理赔,李先生无法接受。
【案例分析】
统筹车险原本泛指是汽车的统筹保险,指的是交通厅及原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自己拥有的汽车数量,为其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缴纳了交通安全统筹费的汽车,在遭遇交通事故等损失时,可以从安全统筹费用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随着营业货车行业的快速发展,逐渐出现一些名为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等机构,假借统筹保险的名义,向不同车主收取费用,以共担车辆风险。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统筹车辆保险仅具有保险的部分性质,它不是法律认可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所经营的保险,且存在以下风险:
1. “投保”容易,变更难。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统筹车辆保险是无法像正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而是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
2.缺少统一标准。统筹车辆保险的理赔不像保险公司一样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并且《保险法》及银保监会内也没有规定统筹车辆保险的理赔时效和标准,对于何时理赔、赔多赔少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合同约定。
3.不适用《保险法》。如果发生统筹车辆保险退保或理赔纠纷时,只能适用《民法典》,且即使通过诉讼途径,依据《民法典》赔付,若运输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也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4.无法享受正规保险优惠。保险行业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险公司连续投保的车辆根据历史出险情况,能够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但购买“交通安全统筹电子单”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消费提示】
为防止理赔风险,我司提醒保险消费者,购买统筹车险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营销陷阱,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简介】
李先生有辆营运货车,前段时间保险到期后,看到某运输公司宣传可以统筹社会上多辆与自己类似的货车,一起办理保险费用更低,于是李先生通过该运输公司办理了车辆统筹保险。发生车辆事故后,该运输公司仅支付了少量的赔偿,李先生电话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反映车辆未在公司投保,无法理赔,李先生无法接受。
【案例分析】
统筹车险原本泛指是汽车的统筹保险,指的是交通厅及原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自己拥有的汽车数量,为其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缴纳了交通安全统筹费的汽车,在遭遇交通事故等损失时,可以从安全统筹费用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随着营业货车行业的快速发展,逐渐出现一些名为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等机构,假借统筹保险的名义,向不同车主收取费用,以共担车辆风险。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统筹车辆保险仅具有保险的部分性质,它不是法律认可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所经营的保险,且存在以下风险:
1. “投保”容易,变更难。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统筹车辆保险是无法像正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而是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
2.缺少统一标准。统筹车辆保险的理赔不像保险公司一样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并且《保险法》及银保监会内也没有规定统筹车辆保险的理赔时效和标准,对于何时理赔、赔多赔少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合同约定。
3.不适用《保险法》。如果发生统筹车辆保险退保或理赔纠纷时,只能适用《民法典》,且即使通过诉讼途径,依据《民法典》赔付,若运输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也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4.无法享受正规保险优惠。保险行业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险公司连续投保的车辆根据历史出险情况,能够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但购买“交通安全统筹电子单”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消费提示】
为防止理赔风险,我司提醒保险消费者,购买统筹车险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营销陷阱,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