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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未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会影响理赔吗?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日,叶某在运输货物途中,因避让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自车受损,随即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经保险公司查勘调查后,被告知无法理赔,叶某表示不解。

【案例分析】

本案中,据叶某自述,其面包车以家庭自用车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2022年9月1日其将面包车拆除后排座椅帮他人运输货物,并收取运输费用,使用性质从家庭自用转变成营运车辆,保险标的使用用途发生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其在10月投保时为了节省保费,故意隐瞒标的车使用性质,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因此本次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风险提示】

遇到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时,消费者应如何怎么做呢?

1. 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便于保险公司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判断以及对消费者做出重要提示。

2. 遗漏告知: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因任何原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在保险承保后,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补充告知,保险公司根据补充信息重新进行核保。

3. 及时告知: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成功后,若被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