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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树立理性消费观念,谨防“坑老陷阱” 返回列表页>>

【引言】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就“套路”营销乱象发布了相关风险提示,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免费保障”为噱头套路营销,尤其是防范意识薄弱的老年群体成为了“入坑”重灾区,摊上金融纠纷,甚至上当受骗,严重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

【案情简介】

退休的刘先生因中风导致半身瘫痪,罗某假借保险公司从业人员身份以“关爱残障人士”“免费领取”高额健康险保障,虚构承诺,诱骗刘先生缴纳了5000元代办残疾人证明的“保证金”。罗某失联后,刘先生才向保险公司核实罗某身份及保险项目真伪,得知被“套路”营销诈骗,追悔莫及。

【案例分析】

本案中,罗某始终未出具投保申请书、风险提示书等必要投保材料,未签订保险合同,抓住老年人贪图便宜的心理,一味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解读】

1、“吸睛产品”藏误导。不法分子以捏造编排“吸睛”产品招揽生意,通过片面披露条款内容、免责事项、保险利益等重要内容进行误导销售。

2、“高额保障”藏陷阱。不法分子利用套路营销手段,虚构保险产品、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或承诺高额保障,尤其对缺乏理性消费观念、金融风险不敏感的老年群体,引诱出资或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

3、“信息泄漏”藏风险。不法分子惯用各种手段套取消费者身份及金融信息,可能面临被恶意使用或非法买卖,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风险隐患。

【相关依据】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风险提示】

最后提醒老年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务必理性消费,牢固树立防金融诈骗意识,提高自我警惕,避免落入“坑老陷阱”。

(一)核实资质,提高风险意识。投保前,需详细了解投保险种、投保及退保流程,可通过官网、客服电话等官方渠道核实营销推广、金融服务主体及从业资质等信息,谨防误导宣传;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转账、不随意提供个人重要金融信息和身份信息,防范欺诈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如发生被骗行为要及时报警,保留凭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二)细读合同,确认产品属性。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着重了解投保须知、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及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影响投保决定的重要信息,防止以假乱真。投保成功后,可通过客服电话、官网、手机客户端及公司柜面等方式查验保单真伪。

(三)理性消费,不受“免费”迷惑。不盲从跟风、不贪图小利、不轻信承诺,保持头脑清醒,结合自身保障需求谨慎选择,远离诈骗陷阱侵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