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2年8月10日,李先生为其配偶陈女士向我司投保前投保短期个人健康险(保险期间:2022年8月11日-2023年8月11日)。在投保告知环节,李先生自述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良好,无既往病史。根据保险公司投保流程,李先生线上填写了投保单、健康告知书等,顺利完成投保。
2022年12月26日,李先生报案称其配偶因颅内动脉瘤、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在上海某医院就诊,据此向公司申请理赔。经公司核查李先生配偶病史得知,被保险人陈女士于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7月22日,在温州某医院因“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住院治疗。
但李先生在投保个人健康险时,在《个人健康告知栏》中“是否患有良/恶性肿瘤等各项疾病”栏勾选了“否”。因李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理赔人员联系李先生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解除2022年8月-2023年8月的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评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
启示
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甲状腺结节等疾病,在投保时,这些既往病史都要告诉保险公司。对于已知的疾病、诊疗历史等信息,一定要在个人保险投保单的告知事项里,如实勾选“是”,交由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承保。
投保如实告知,避免日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发生理赔纠纷,影响您的保单权利。
案例简介
2022年8月10日,李先生为其配偶陈女士向我司投保前投保短期个人健康险(保险期间:2022年8月11日-2023年8月11日)。在投保告知环节,李先生自述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良好,无既往病史。根据保险公司投保流程,李先生线上填写了投保单、健康告知书等,顺利完成投保。
2022年12月26日,李先生报案称其配偶因颅内动脉瘤、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在上海某医院就诊,据此向公司申请理赔。经公司核查李先生配偶病史得知,被保险人陈女士于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7月22日,在温州某医院因“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住院治疗。
但李先生在投保个人健康险时,在《个人健康告知栏》中“是否患有良/恶性肿瘤等各项疾病”栏勾选了“否”。因李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理赔人员联系李先生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解除2022年8月-2023年8月的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评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
启示
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甲状腺结节等疾病,在投保时,这些既往病史都要告诉保险公司。对于已知的疾病、诊疗历史等信息,一定要在个人保险投保单的告知事项里,如实勾选“是”,交由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承保。
投保如实告知,避免日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发生理赔纠纷,影响您的保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