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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关于建工类人身保险消费提示 返回列表页>>

2018年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六部门下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并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参照执行。

市场上,部分施工单位通过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人意险”)规避工伤保险参保义务,或者分摊由于施工管理不善、安全隐患等因素所造成的责任风险。在具体实务中,个别地区及单位的通行做法行为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在此,我司提示消费者,建筑单位购买建工类人身保险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建工类人身险不能冲抵、抵消投保人应承担并履行的赔偿责任。根据险种定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个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建工人意险这一险种,是为了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而设立的,是通过一定金钱的给付,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的精神抚慰和经济支持。建工人意险不是为了投保人及施工单位的利益而设立的,也不是为了便于施工单位转嫁责任风险而设立的。施工单位如需转嫁工伤保险责任或责任风险,应投保工伤保险、工伤补充保险、建工责任险或一切险。

2. 建工类人身险的被保险人为与雇主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个人,或者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个人。前者,被保险人需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需包含(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后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认可保险金额的材料,或者在合同订立后由被保险人本人追认。非投保人实际管理的建筑项目,或者在建筑项目中财务分保、转包、承包等方式,实际劳动者与投保人成立了劳务关系但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记名投保的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出险后可能将无法获得建工类人身险的保障。

3. 部分建工人身险特别约定:投保人赔偿被保险人近亲属后,以受益权转让方式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或者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向被保险人或者其近亲属承担上述经济赔偿责任后,乙方同意将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支付给甲方”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排除被保险人本人的受益人约定或协议无效。另外,劳动者与雇主在劳动过程中,存在包含工伤保险、责任保险等多种权利、义务、责任关系。投保人单方面与被保险人签署一揽子赔偿协议,在没有专业指导或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导致多项赔偿责任混同,这不仅使得被保险人本人及受益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也将给投保单位带来诸多后续纠纷,同时也可能掩盖投保单位风险纵容情况从而损害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