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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提高驾乘安全意识,提升自我风险保障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5日,驾驶员杨某致电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车行驶至咸宁市赤壁市某乡镇时因驾驶不当导致车辆侧翻,事故还造成现场一施工架上的王某掉落受伤,目前伤者已被送至就近医院治疗。

保险公司理赔员在受理案件后致电联系事故双方了解现场情况,但双方当事人语焉不详。而理赔员在探视王某时则发现其伤情有疑,因此理赔员立即前往事发地交警队走访询问。经与交警核实,伤者王某并非被撞后从施工架上掉落导致受伤,其真实身份为杨某车辆车上乘客,而杨某捏造事故经过的原因则是因为乘客王某的治疗费远高于其投保的车上座位险保额,所以杨某妄想通过编造王某为事故三者方的身份通过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案例分析】

该案中的标的车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额为1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保额各1万),事故中乘客王某因车辆侧翻时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导致重伤,而车主杨某为减少个人承担的医疗费铤而走险谎报案情伪造事故,殊不知此行为不仅会导致案件被拒赔,甚至还触犯了法律。

【相关依据】

承保条款依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驾坐人员(包括前后排)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车主,驾车行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养成上车先系紧安全带的习惯,特别是车辆发生事故时,后排乘坐人如未系安全带,在没有前排安全气囊的缓冲和保护下,极有可能会撞击到前排座椅、顶棚、前挡风玻璃,甚至被直接甩出车外造成人身损害甚至导致死亡。

同时建议各位车主,在投保座位险的同时可增加投保驾乘人员意外险,不仅可以提升乘坐人的意外保障,驾乘险不区分事故责任主体,均可以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额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