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用户: 登录注册 | 企业客户入口

【以案说险】责任保险依法赔,大包大揽不可行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某商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内,郭某在购物时因商场地面有水导致其摔倒并前往医院就医,事后,郭某要求商场承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经了解,因当日下雨,商场虽已在入口处铺设防滑垫,但其他顾客雨具、鞋底遗留的雨水未被完全清理,地面湿滑,是导致郭某摔倒的主要原因,同时,郭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最终商场根据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对郭某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商场正常给付保险金。

案例评析

本案中郭某因商场地面有水导致受伤,符合民法典中一般侵权行为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在事发前商场已在入口铺设防滑垫,但未起到应有的效果,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性应有判断,但其事发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有过错。双方均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址范围内,因经营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案中,根据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仅能赔付商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顾客郭某由于自身过错应承担的损失部分无法赔偿。如商场为图省事满足郭某诉求,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承担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商场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

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难免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分散这部分风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保险责任应当就实际情况进行划定,切勿因为购买了保险就对责任“大包大揽”,避免因擅自承诺影响后期向保险公司理赔。

来源自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wPBl8yAuk3psczEBIu0w7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