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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人伤“黄牛”不可信,高额理赔是陷阱 返回列表页>>

近年来,保险诈骗案例屡见不鲜,保险骗局的触角延伸到了各个领域。

今天,保哥为您讲述保险消费者委托“人伤黄牛”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故事。那么,保险消费者又该如何正确进行维权?请您继续下滑查看。

案件回顾

2022年5月15日,胡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道路交叉口处向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白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严重受损,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胡某及乘车人周某重伤。

此时,周某正在ICU抢救,胡某身负重伤,无法同保险公司人员进行电话沟通。因当时正值疫情管控期间,医院仅允许一人探视陪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无法进入医院实地走访调查。在此情况下,一位自称是胡某和周某聘请的“杨律师”出现,称二位伤者的5万元医疗费用均由自己垫付。

这位“杨律师”运用各种花言巧语骗取了胡某的信任,称如果由自己帮其向保险公司索赔,至少可以得到2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若是胡某自己去索赔,最多理赔15万元左右,并且索赔时间长,可能要几年才能拿到赔款。胡某信以为真,将后续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全权委托给"杨律师"处理,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和探访则一概不予理睬,坚持表示已聘请“律师”,要求保险公司与“律师”协商。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杨律师”帮助二位伤者递交的索赔材料存在重大疑点,根据周某前期的病例资料显示,其伤残等级并不能达到“杨律师”对其承诺的九级。“杨律师”在同保险公司和周某沟通时,有夸大事实、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的嫌疑。随后,保险公司继续坚持与二位伤者进行沟通,告知其骗保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结合伤者的实际伤情,足额赔偿了19.9万元。

但是,由于"杨律师"和胡某前期签订了"代理合同",在胡某收到保险公司赔款后,拿走了30%的"代理费"及起初垫付的5万元医疗费,胡某悔不当初。

法律依据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人伤黄牛"经常利用保险消费者对司法鉴定流程不熟悉的因素,专门为交通事故伤者代理索赔,采取买断案件或收取服务费模式来获取不当利益。由于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在理赔款中占比较高、金额较大,且直接与伤者的伤残等级挂钩,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伤残进行的评定中,伤残等级每上升一级,就可多获赔款,于是"人伤黄牛"就通过各种弄虚作假的手段,提高伤残等级,谋求利益最大化。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在保险事故中鉴定人或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处,所以提供虚假的证明也是属于保险诈骗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消保提示

1、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事故现场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消费者进行伤残鉴定前,请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共同委托预约鉴定,保险公司派员参与,避免理赔产生争议;

3、保险消费者切勿轻信在医院、法医鉴定所、修理厂等周边蹲点的所谓"索赔代理",切勿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出险信息。勿因贪小便宜,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目前,为提高保险理赔效率,许多保险公司已提供多项人伤理赔服务便民举措,如与合作医院建立绿色急救通道、预付医疗费用、共同委托鉴定、提供调解服务等,赔付标准严格参照法律法规文件,使保险理赔更公平公正,透明及时。保险消费者盲目听信"人伤黄牛"的建议,会导致自己损失保险赔偿款,更严重的会让自己也变成保险诈骗案的参与者,接受法律的制裁。


来源自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dPJ9v-Qbw0MFxuTrbU68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