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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护客户信息 维护客户权益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20239月,张某致电保险公司说需要交强险保单,要求公司将某车辆的交强险电子保单发送至其邮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让其提供保单对应的被保险人行驶证、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张某表示现联系不上车主,只能提供名字和车牌号。工作人员告知张某,为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提供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不能为其发送电子保单

二、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取得个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第六章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中,对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要求。

此案中,保单所载信息均为客户隐私,张某联系保险公司欲调取保单未果,有效维护客户的信息安全权。

三、风险提示

消费者应当加强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重要信息,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保险业务,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进行合理维权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应注意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保全、理赔等业务。

来源自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Au7f9MIO04R_qM9uTSuSEQ)